【發(fā)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fā)布文號】公告2012年第8號
【發(fā)布日期】2012-03-05
2005年1月1日,商務部發(fā)布2004年第96號公告,決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對原產于美國、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
單模光纖征收反傾銷稅。
2008年4月14日,商務部發(fā)布年度第19號公告,對原產于韓國株式會社OPTOMAGIC公司進口非色散位移
單模光纖實施的反傾銷措施作出期中復審裁定,對其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進行了調整。
2009年5月26日,商務部發(fā)布年度第36號公告,決定由韓國LS電線株式會社(LS Cable Ltd)繼承韓國LG電線株式會社(LG Cable Ltd)在非色散位移
單模光纖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
2010年12月31日,商務部發(fā)布年度第92號公告,對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
單模光纖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作出期終復審裁定,決定自2011年1月1日起繼續(xù)按照2004年第96號公告、2008年第19號公告和2009年第36號公告,對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
單模光纖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2011年8月4日,商務部發(fā)布年度第44號公告,決定由韓國LS電線株式會社(LS Cable& System Ltd)繼承韓國LS電線株式會社(LS Cable Ltd)在非色散位移
單模光纖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
2012年1月5日,長飛光纖光纜有限公司、富通集團有限公司、烽火藤倉光纖科技有限公司、亨通光纖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纖有限公司、法爾勝光子有限公司和成都中住光纖有限公司代表中國非色散位移
單模光纖產業(yè)向商務部遞交申請,提出韓國LS電線株式會社(LS Cable & System Ltd)和株式會社OPTOMAGIC向中國出口非色散位移
單模光纖的傾銷幅度加大,超過了兩家公司目前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請求對適用于上述韓國公司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
商務部按照《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guī)則》第十五條規(guī)定,在收到申請后于2012年1月16日通知了韓國駐華大使館,并向其轉交了申請書的公開文本及保密資料的非保密概要。在規(guī)定期限內,商務部未收到出口商、生產商及其他利害關系方提交的評論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和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guī)則》規(guī)定,反傾銷稅生效后,經過一段合理時間,商務部可以應利害關系方的請求并對利害關系方提供的相應證據進行審查后,對有關出口商、生產商的傾銷及傾銷幅度進行期中復審。
商務部依據上述規(guī)定對申請人的資格、申請調查產品的有關情況、申請調查國家的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等有關情況進行了審查。
經審查,商務部認為,長飛光纖光纜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的申請?zhí)岢隽藘A銷幅度已提高的初步證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及《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guī)則》的要求。商務部決定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開始對原產于韓國LS電線株式會社和株式會社OPTOMAGIC的進口非色散位移
單模光纖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的期中復審。
現(xiàn)將有關復審事項公告如下:
一、產品范圍
復審產品范圍為原產于韓國LS電線株式會社和株式會社OPTOMAGIC的進口非色散位移
單模光纖。具體描述與商務部2004年第96號公告、2008年第19號公告以及2010年第92號公告規(guī)定的產品描述一致。對該被調查產品的描述如下:
被調查產品名稱:非色散位移
單模光纖。
英文名稱:Dispersion Un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
具體描述:在光纖行業(yè)內,非色散位移
單模光纖通常被稱為G652
單模光纖。根據2003年國際電信聯(lián)盟電信標準化部門(ITU-T)建議的
單模光纖標準,G652
單模光纖有G652A,G652B,G652C,G652D等型號。他同時具有1550nm和1310nm兩個窗口。零色散點位于1310nm窗口附近,而最小衰減位于1550nm窗口。其特點在設計和制造時的波長在1310nm附近時的色散為零,1550nm波長時損耗最小,但色散最大。G652
單模光纖在上述兩個窗口的損耗典型值為:1310nm窗口的衰減在0.3~0.4dB/km,色散系數(shù)在0~3.5ps/nm.km。1550nm窗口的衰減在0.19~0.25dB/km,色散系數(shù)在15~18ps/nm.km。
主要用途:G652
單模光纖是當今世界上用量最大的光纖,約占光纖用量的70%。他具有內部損耗低、帶寬大、易于升級擴容和成本低的優(yōu)點。G652
單模光纖能廣泛應用于高速率、長距離傳輸,如長途通信、干線、有線電視和環(huán)路饋線等網絡。
G652
單模光纖適用于各類光纜結構,包括光纖帶光纜、松套層絞光纜、骨架光纜、中心束管式光纜和緊套光纜等。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90011000,不包括該稅號項下的其他型號的光纖以及光導纖維束及光纜。
二、復審調查期和復審范圍
?。ㄒ唬蛯徴{查期:本次復審的傾銷調查期為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ǘ蛯彿秶罕敬螐蛯弻彶榉秶沁m用于原產于韓國LS電線株式會社和株式會社OPTOMAGIC的進口非色散位移
單模光纖產品的反傾銷稅稅率。
三、復審程序
?。ㄒ唬├﹃P系方評論。
任何利害關系方均可在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對本復審提出意見,并提供相應的證據。
(二)問卷發(fā)放。
商務部為獲得其認為調查所需的信息,將根據需要發(fā)送調查問卷給相關利害關系方。對調查問卷所作的答卷應當在調查問卷發(fā)送之日后的37日內按問卷要求提交。
(三)聽證會。
利害關系方可以按照商務部《反傾銷調查聽證會暫行規(guī)則》規(guī)定提出舉行聽證會的書面請求,商務部認為必要時也可主動舉行聽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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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在必要時將派出工作人員赴有關國家進行實地核查;利害關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應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聲明;核查前,商務部將提前通知有關國家和企業(yè)。
四、不合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 商務部進行調查時,利害關系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系方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商務部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五、聯(lián)系方式
商務部的聯(lián)系地址:
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
郵編:100731
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
聯(lián)系人:王洋、丁滿清
電話:86-10-65198420;65198409
傳真:86-10-85093409
附件:光纖傾銷期中復審調查問卷
商務部公平貿易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