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際勞工標準
國際勞工組織早期涉及
工傷待遇問題的標準有1921年《(農業(yè))工人
賠償公約》和1925年《工人(事故)
賠償公約》,規(guī)定凡因工業(yè)事故而致身體受到傷害(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的工人或需其贍養(yǎng)的家屬,應當給予
賠償。1925年《工人(職業(yè)病)
賠償公約》(第18號)和1934年《工人(職業(yè)?。?A href="http://odinmetals.com/site/CN/Search.aspx?page=1&keywords=%e8%b5%94%e5%81%bf&column_id=ALL&station=%E5%85%A8%E9%83%A8" target="_blank">賠償公約(修訂)》規(guī)定按照有關工業(yè)事故法律的一般原則支付職業(yè)病
賠償金。1956年《工人福利設施建議書》也規(guī)定由于職業(yè)原因發(fā)生事故或患規(guī)定的職業(yè)病時,應當以醫(yī)療護理和定期支付的形式給予
工傷津貼。
1964年《
工傷事故和職業(yè)病津貼建議書》是一個新的標準。規(guī)定各成員國應根據規(guī)定的條件,必要時采取分期和自愿保險的辦法,向下列人員發(fā)放
工傷及職業(yè)病津貼或類似的津貼:(a)從事生產或服務性行業(yè)的合作社成員;(b)規(guī)定的各類獨立勞動者,特別是小企業(yè)主或積極從事小商業(yè)、小農場經營活動者;(c)某些不領取工資的勞動者:(i)包括大學生在內的正在接受培訓或者正在試用期內的人員;(ii)承擔搶險救災或維護秩序與法制任務的志愿人員;(iii)其他從事公益活動或參與公民義務事業(yè)的人員,例如自愿協(xié)助公共部門、社會部門或醫(yī)療部門的人員;(iv)從事主管當局指定或批準的工作的囚犯及在押人員。
凡喪失工作能力者均應從停發(fā)工資的第一天起領取現金津貼。如屬暫時喪失勞動能力、初步喪失勞動能力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很可能是長期的或因此造成某種生理缺陷),津貼金額不得低于:(a)工資收入的三分之二;但應規(guī)定最高津貼額或供計算津貼參考之用的工資收入的最高數額;(b)在采用統(tǒng)一津貼比率的條件下,男工人數最多的部門的平均工資的三分之二。
?。ǘ┯?A href="http://odinmetals.com/site/CN/Search.aspx?page=1&keywords=%e5%b7%a5%e4%bc%a4&column_id=ALL&station=%E5%85%A8%E9%83%A8" target="_blank">工傷殘疾津貼
凡雇員因工作原因受傷或患職業(yè)病,可領取
工傷殘疾津貼。享受
工傷殘疾津貼無最低合格期限的限制。開始28周領取臨時
工傷殘疾津貼,其水平與疾病津貼相同。若因
工傷事故或職業(yè)病致殘,改領長期
工傷殘疾津貼。
工傷致殘需人護理者,發(fā)給長期護理補助。
遺屬包括受供養(yǎng)的遺孀、鰥夫和子女及其符合條件的遺屬,如父母或其他供養(yǎng)親屬。其待遇標準視遺屬情況而定,發(fā)給一定數額的遺屬撫恤金。
?。ㄈ┤毡镜?A href="http://odinmetals.com/site/CN/Search.aspx?page=1&keywords=%e5%b7%a5%e4%bc%a4&column_id=ALL&station=%E5%85%A8%E9%83%A8" target="_blank">工傷
賠償
日本確立適用于所有勞動者的
工傷賠償制度是在制定勞動基準法和
工傷保險法以后。日本的
工傷賠償制度是由勞動基準法中有關
工傷賠償的規(guī)定和《
工傷保險法》構成的。勞動基準法的
工傷賠償明確規(guī)定:對負
工傷的員工進行
賠償不是用人單位的恩惠,而是法律賦予其必須承擔的義務,也是勞動者的合法權利。
工傷保險金的支付待遇共有十種:1.療養(yǎng)補償補貼。政府通過指定的醫(yī)療機構對受災工人提供療養(yǎng)待遇。療養(yǎng)待遇包括:診察,購買藥劑或治療材料,處理、手術及其他治療,住院,看護,移送等。2.歇工補償補貼。從因
工傷停止工作治療的第四天開始領取(法定前三天的補助由雇主負責),每日補貼標準為基礎日工資額的60%(在此基礎上,可以再支付20%的歇工特別支付金)。3.傷病補貼年金。
工傷工人經1年零6個月療養(yǎng)以后仍未痊愈者,根據傷病造成的傷殘程度和所評傷病等級發(fā)給傷病補償年金。4.傷殘補償補貼。
工傷痊愈后給身體留下一定程度的傷殘者,可領取傷殘補償補貼(包括傷殘補償年金和傷殘一次性支付金)。5.傷殘補償年金差額。當傷殘補償年金領取者死亡時,如已支付的傷殘補償年金及傷殘補償年金預付一次金的合計金額,依照傷殘等級未達到法定金額時,差額將根據遺屬要求支付給遺屬,包括工人死亡時與其共同生活配偶、子女、父母、孫子女、祖父母及兄弟姐妹。6.傷殘補償年金預付金。傷殘補償年金領取者,可按傷殘等級所列金額中的最高限額支付傷殘補償年金預付金。7.遺屬補償補貼。工人因工死亡時可領取遺屬補償補貼,包括遺屬補償年金和遺屬補償金。有領取資格者包括死亡工人的配偶(含姘居者)、子女、父母、孫子女、祖父母及兄弟姐妹等,在工人死亡時靠其收人維持生計人員。8.遺屬補償年金預付金。有權領取者在申請年金的同時,或在接到遺屬補償金支付決定通知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便可在1000天補貼基礎日額的限度內一次性支付遺屬所選擇的金額。9.喪葬費。當工人因工死亡時,對負責進行喪葬的人員將支付喪葬費。10.特別支付金。特別支付金是附加在保險金之上的支付,屬于勞動福利的內容。
(四)德國的
工傷賠償
工傷事故發(fā)生后,首先應當提供有效的治療,并進而享受職業(yè)促進康復待遇、社會康復待遇、需要護理待遇;相應的損害
賠償包括受損害者津貼、受損害者年金、遺屬年金和喪葬費等。其中,治療和康復待遇優(yōu)先于年金待遇。
治療包括事故剛發(fā)生后的照料;醫(yī)生和牙醫(yī)的治療包括補牙、必要的特別事故治療、按照醫(yī)生的安排和責任提供的其他援助待遇、藥品、治療措施,包扎用品和輔助器械、家庭疾病護理、在醫(yī)院和康復機構的治療。
醫(yī)療康復待遇包括負荷試驗、工作療法;不能工作的受事故損害者,在停發(fā)工作報酬以后獲得病假工資。
職業(yè)促進康復待遇包括各種按照各人的需要提供的特殊待遇,即獲得或者增加勞動崗位包括促進接受工作。就業(yè)準備包括由于健康受到損害而進行的必要的基礎教育、職業(yè)調整、培訓、進修和改行,改行包括必要的學校結業(yè)。援助適當的學校培訓,包括為學校培訓作準備或者在義務教育開始之前增強智力和體力。通過提供以上待遇,使受
工傷傷害者能夠重新獲得能力和盡快地重新參與到職業(yè)、學校教育或者職業(yè)教育中去。
社會康復待遇和補充待遇包括機動車援助、住宅援助、家務援助和指導以及社會教育學的照料和社會心理學照料,還包括在職培訓措施中的課程費和其他旨在達到康復效果的待遇。如果受傷者不能自理則應當向他們支付護理津貼、提供護理人員或者提供家庭護理。
(五)我國的
工傷賠償
1.
工傷醫(yī)療待遇。
工傷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yè)病進行治療(包括康復性治療),可以享受
工傷醫(yī)療待遇。
工傷職工可以享受的醫(yī)療待遇包括:(1)治療
工傷所需的掛號費、醫(yī)療費、藥費、住院費等費用符合
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
工傷保險藥品目錄、
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
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2)
工傷職工治療
工傷需要住院的,由所在單位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fā)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準轉統(tǒng)籌地區(qū)以外就醫(yī)治療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3)
工傷職工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滿后需要繼續(xù)治療的,繼續(xù)享受
工傷醫(yī)療待遇。
2.
工傷護理待遇。
工傷職工已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定需要生活護理的,從
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自理障礙分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實踐中,通常是在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三級以上傷殘,同時具備護理依賴條件的,才能享受護理費。被鑒定為四級以下傷殘的,生活通常能自理,就不享受護理費。但是如果傷殘程度發(fā)生變化,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重新作出了傷殘評定,就應當及時調整傷殘等級,并確定是否存在生活護理障礙以及障礙的等級。
3.
工傷傷殘待遇。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稱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提供相關待遇的目的一是為了彌補由于
工傷而造成的收人損失;二是對身體造成的傷殘進行補償,以減輕傷殘對個人生活以及工作造成的不利影響。在待遇支付上,或采取一次性支付的辦法;或采用定期支付的辦法。《
工傷保險條例》保留了這兩項待遇,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并按月領取傷殘津貼。職工因
工傷被鑒定為五級至六級傷殘,稱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用人單位應當與其保留勞動關系,同時,鑒于在其身體機能恢復的基礎上仍有能力行使擇業(yè)自主權,用人單位應當向這些職工支付一次性
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yè)補助金。
4.
工傷復發(fā)的待遇。
工傷職工
工傷復發(fā)確認需要治療的,可以
工傷醫(yī)療待遇;需要暫停工作接受
工傷醫(yī)療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按照規(guī)定配置,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guī)定標準從
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5.因工死亡待遇。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可以從
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標準為6個月的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同時,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yǎng)親屬可以從
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撫恤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fā)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此外,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可以從
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6.停止享受
工傷待遇。
工傷職工停止享受
工傷保險待遇的情況包括:(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即
工傷職工在享受
工傷保險待遇期間情況發(fā)生了變化,不再具備享受
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就應當停發(fā)
工傷保險待遇。如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得以完全恢復等。(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是確定不同程度的補償、合理調換工作崗位和恢復工作等的科學依據。如果
工傷職工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其
工傷保險待遇便無法確定,就不應再享受
工傷保險待遇。(3)拒絕治療。職工遭受
工傷事故或患職業(yè)病后,有享受
工傷醫(yī)療待遇的權利,也有積極配合醫(yī)療救治的義務。如果無正當理由拒絕治療,有悖于
工傷保險促進職業(yè)康復的宗旨。所以,拒絕治療的不得再繼續(xù)享受
工傷保險待遇。(4)被判刑正在收監(jiān)執(zhí)行。被判刑收監(jiān)執(zhí)行是指公民違反刑法構成犯罪而被司法機關依法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后,根據《監(jiān)獄法》的規(guī)定收監(jiān)執(zhí)行刑罰進行改造。
7.再次
工傷的傷殘津貼。
工傷職工再次發(fā)生
工傷不同于原
工傷復發(fā),后者加劇了
工傷職工的病情。經治療后,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重新鑒定,傷殘等級發(fā)生變化。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43規(guī)定:“職工再次發(fā)生
工傷,根據規(guī)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六)對于“雙重
賠償”的思考
工傷賠償中的“雙重
賠償”是一個由來已久的有爭議的問題。
工傷中的特征
賠償主張出現在兩種場合中:一是道路交通事故中的
工傷,既應當由道路交通的責任人或其所投保的保險公司承擔責任,也同時產生了
工傷賠償。二是在前些年的境外勞動中,勞動者通常都是國內企業(yè)的正式職工,當該勞動者受企業(yè)指派或直接隨所在企業(yè)在境外勞動中受傷后,既產生了由境外相關單位按照所在國的
工傷標準的
賠償,也同時產生了由國內企業(yè)承擔的
工傷責任。
在此上面的基本分歧是:勞動行政部門反對雙重
賠償,主張就高不就低的
賠償原則,即當勞動者在一次
工傷中能夠得到兩項
賠償時,可以且只能得到最高的一項
賠償,不能同時得到兩項
賠償。在有兩項
賠償并存的場合,如果用人單位或者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沒有支付相關費用則無須支付;如果已經墊付則由當事人在得到另一項
賠償后返還給用人單位或者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這種主張集中地反映在勞動部1996年8月12日頒布,1996年10月1日實施的《企業(yè)職工
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28條中(后來的《
工傷保險條例》和現在的《社會保險法(草案)》已無明確說法,但實踐中爭議卻并不少見)。客觀地說,如果允許一次
工傷受損者得到雙重
賠償,會產生一個近乎于荒謬的結果,即同一項費用重復使用兩次,更直白地說是同一行為要實施兩次,如醫(yī)療、更荒謬如喪葬。
但司法部門的同志并不這樣看。他們的基本觀點是:雙重
賠償是源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每一項法律關系中的權利都應當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一項權利的主體也不應當因其另一項權利的存在和享受而致本應享受的該項權利喪失。這一看法的正確性放在對保險公司的考查上就更加明顯了。保險公司是經營者,受傷者得到保險
賠償是以投保人支付保險費為前提的。如果免除保險公司的
賠償責任,等于允許保險公司無償地占有投保人的財產。同樣的道理是:我們?yōu)槭裁匆驗楸kU公司的存在就能免除用人單位或者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
賠償責任呢?在保險公司與用人單位或者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之間究竟誰可以因對方的存在就享有了免除
賠償責任的權利呢?選擇其一的理由是什么呢?
同樣的邏輯也存在于現行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40條中(類似的規(guī)定保存在了《社會保險法(草案)》第38條),該條規(guī)定了“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
工傷保險待遇”的幾種情況,其中的第四為“被判刑正在收監(jiān)執(zhí)行的”。理由通常是根據《監(jiān)獄法》等規(guī)定,監(jiān)獄設立醫(yī)療機構和生活、衛(wèi)生設施,建立罪犯生活、衛(wèi)生制度,罪犯的醫(yī)療保健列人監(jiān)獄所在地區(qū)的衛(wèi)生、防疫計劃。勞改人員在其改造期間,基本生活是得到國家保障的,所以不應當再享受
工傷保險待遇。這一理由當然是理由。但問題是
工傷待遇是受到工作傷害的勞動者以身體乃至生命為代價換取的,
工傷待遇彌補的是這些勞動者在工作中缺失的胳膊少了的腿。這些缺失是終生的且不可逆轉的。這些勞動者的損失也是不會因為其他事項的出現而改變的。即便是這些勞動者犯罪,與其所受
工傷及因此得到的
賠償也是風馬牛的關系。“被判刑正在收監(jiān)執(zhí)行”既不能改變其傷殘的肢體,也不能倒退時光消滅已經發(fā)生了的
工傷事故。那么,又怎么能解釋清楚剝奪作為填補他們終生傷殘損失的
工傷待遇的理由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