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xié)議的約定;以各合伙人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應注意以下問題:
1、全體合伙人對合伙經營的虧損額,對外應負連帶責任; 對內則應按協(xié)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分擔;協(xié)議中未約定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實際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擔。但是對造成合伙經營虧損有過錯的合伙人,應當根據過錯程度相應的多承擔責任。
2、只提供技術性勞務的合伙人,對外也承擔連帶責任; 對內則應按照協(xié)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技術性勞務折抵的出資比例承擔;沒有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實際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擔;沒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資比例承擔。
3、合伙經營期間發(fā)生虧損, 合伙退出合伙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伙債務的退伙人對原合伙的債務,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