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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專利權侵權訴訟中的被告,如果有證據證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69條第二項“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作、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xù)制造、使用的;”,則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新聞來源: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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