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布食品安全典型案:瘦肉精案懲處最重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4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向公眾還原“瘦肉精”案、“毒奶粉”案、“染色饅頭”案。
2007年年初,劉襄與奚中杰在明知鹽酸克侖特羅(俗稱“瘦肉精”)是國家法律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且使用“瘦肉精”飼養(yǎng)的生豬會對消費者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況下,為牟取暴利,各投資5萬元生產銷售“瘦肉精”。肖兵和陳玉偉將這些“瘦肉精”出售給收豬經紀人使用。 截至2011年3月,劉襄共生產、銷售“瘦肉精”2700余公斤,銷售金額640余萬元。5名被告人生產、銷售的“瘦肉精”被8個省市的生豬養(yǎng)殖戶用于飼養(yǎng)生豬,致使大量含有“瘦肉精”的豬肉流入市場。
法院審理認為,5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劉襄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余4人被判處無期徒刑至有期徒刑9年不等刑罰。
2008年9月至10月,代文明將受“三鹿奶粉事件”影響而被客戶退貨的奶粉藏匿。2010年5月,孫學豐表示要購買這些奶粉。代文明將38噸奶粉更換外包裝后銷售給孫學豐,孫學豐又將該奶粉轉售他人。經鑒定,該38噸奶粉中三聚氰胺含量嚴重超標。
法院審理認為,兩人均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代文明有期徒刑7年、孫學豐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別判處罰金85.12萬元和125.02萬元。
上海盛祿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葉維祿為提高銷量,在明知蒸煮類糕點使用“檸檬黃”不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wèi)生標準》的情況下,仍安排生產主管、被告人謝維銑組織工人大量生產添加“檸檬黃”的玉米饅頭。盛祿公司銷售經理、被告人徐劍明將饅頭銷往多家超市。
法院審理認為,3被告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判處葉維祿、徐劍明、謝維銑有期徒刑9年、5年、5年,并分處罰金65萬元、20萬元和20萬元。
王二團、楊哲、王利明作為河南省沁陽市柏香動物防疫檢疫中心站的工作人員,違反防疫法和河南省有關規(guī)定,對出縣境生豬應當檢疫而未檢疫,運輸工具應當消毒而未消毒,且未進行“瘦肉精”檢測的情況下,違規(guī)出具《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及“三證”,致使3.8萬頭未經檢測的生豬運往部分省市,其中部分生豬系使用“瘦肉精”飼養(yǎng)的生豬。
法院審理認為,3被告人均已構成玩忽職守罪,分別判處王二團、楊哲、王利明有期徒刑6年、5年和5年。
新聞來源:人民網a5
相關文章